反腐败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治理和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腐败风险,打击腐败行为,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反腐败工作的宗旨是推行公司诚信廉洁价值观,促进诚信工作、诚信经营,引导员工及相关利益人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员工职务行为,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公司范围内反腐败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腐败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反腐败规定。
第五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平台、分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以及生产、采购、销售、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司下属企业遵照或参照执行。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腐败行为,指公司员工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或意图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廉洁自律,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应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诚信经营,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禁止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 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 在经营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四)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五) 医疗机构员工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供应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六) 在招投标或基建工程项目中徇私舞弊,索取或非法收受投标人、承包方或其他利益相关第三方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七) 在生产、采购、销售、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承包方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
(八) 其他影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勤勉履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 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二) 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或挪用公司资产;
(三) 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公济私、公款私用;
(四) 违反规定私设、私分小金库;
(五) 违反相关规定,将商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的礼品据为己有;
(六) 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骗取公司资金;
(八)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
(九) 其他非法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员工应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 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二) 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 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四)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五)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证券,或将该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
(六) 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公司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人业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业务渠道、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公司资源从事个人谋利活动;
(七) 故意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八)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或泄露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影响;
(九) 其他严重违反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廉政督察部是反腐败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与公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共同营造与维护公司廉洁文化环境,推动公司的合规建设。
第十一条:公司廉政督察部职责:
(一) 反腐败宣传;
(二) 提供反腐败咨询和合规建议;
(三) 投诉、举报线索的受理与查处;
(四) 监督检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保证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的畅通,廉政督察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企业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适格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相关证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线索受理后,公司廉政督察部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公司廉政督察部在行使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职权时,公司被访谈员工或有关单位、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有如实、全面地提供证言或相关资料之义务。对作伪证、妨碍调查、检查、隐匿、销毁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配合调查、检查者,公司将视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调查或检查终结后,公司廉政督察部出具调查报告,视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建议,对案发单位或部门发廉政督察建议,协助案发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结果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适格举报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规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将适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制订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公司廉政督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