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管理規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加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有序,促进公司员工廉洁履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是公司员工或外部人员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利益的正当权利和重要手段。公司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利益。
第三条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或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四条公司欢迎员工或外部人员以任何有效方式通过相关渠道积极举报,公司将按本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所有举报。公司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五条举报人应出于良善动机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举报范围与管理


第六条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
(三)非法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或资产;
(四)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五)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六)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廉政督察部是举报的管理部门,负责:
(一)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移送、调查;
(二)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宣传。
第八条廉政督察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与技术,拓展举报渠道,开展举报宣传。
第九条廉政督察部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规范举报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数据库,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十条廉政督察部受理举报和违法违纪人员的投案自首。
第十一条廉政督察部应向员工和外部人员公布举报渠道,并保障举报渠道的畅通。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86)021-33987226
(二)电邮举报:lianzhengdc@fosunpharma.com
(三)网络举报:www.fosunpharma.com
(四)微信公众号举报:复星医药
(五)信函举报: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A座公司廉政督察部 邮政编码:200233
(六)来访举报: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289号A座公司廉政督察部
第十二条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或单位名称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但应当建议举报人提供可以保持沟通反馈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对通过电邮、公司官网或公司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进行举报的,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或截屏举报内容并做好受理登记。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四条对采用信函形式举报的,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应做好受理登记并妥善保管,应保证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同时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等信息的清晰完整。
第十五条对以来访形式举报的和违法违纪者投案自首的,廉政督察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在册,制作接收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下,举报人提出到廉政督察部以外的地点面谈的,经廉政督察部负 责人批准,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举报人提出的地点接受举报。 第十六条举报人在举报违法违规事实时,有相应证据材料(包括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或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线索的,应一并提供。对于三人以上联合举报的,应建议举报人推选一个举报人代表。
第十七条实名举报或隐名举报的举报人如果举报内容或提供的材料不清,应当建议举报人补充内容或有关材料。


第四章举报审查


第十八条廉政督察部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评估,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对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同一对象的多个举报线索,可以并案处理。
第二十条对不属于廉政督察部管辖的举报线索,可移送或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认为由廉政督察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授权由廉政督察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廉政督察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对举报内容和相关证
据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根据初核和评估结果,及时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具备立案调查条件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暂时不具备立案调查条件的,可以缓查;

(三)对举报内容不清、指向不明的匿名举报,可以存档待查,必要时跟进,后续发现新的线索或证据,可以重新评估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举报内容严重失实,或无进一步调查必要的,应审查终结;

(五)对涉及下属成员企业的,经评估认为由成员企业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交成员企业廉政督察部处理。必要时,可以以督办形式移交,下属成员企业应及时向公司廉政督察部反馈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举报内容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相关调查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举报人权利与举报答复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实名或隐名举报人在举报后有权向廉政督察部询问举报处理情况,廉政督察部应及时给予答复。
(二)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员工或外部人员举报后,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有权请求廉政督察部根据公司举报人保护制度及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获得奖励。廉政督察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后,对适格举报人按照公司有关举报人奖励办法予以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名举报或隐名举报,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邮、信函、电话、社交软件等)。口头方式答复的,应做好工作记录备案。


第六章举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廉政督察部应妥善保管有关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调查和报告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本资料、试听资料、电子文档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六条举报线索审查终结或调查终结后,举报调查项目承办人应将举报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所有举报档案列入秘密文件管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在行使举报管理职权时,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履职,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四)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
(五)为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对待举报人提供便利;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违规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成员企业;
(七)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消极对待或不予响应举报人因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而提出的合理保护请求。
第二十八条廉政督察部工作人员违反前条规定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举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者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保障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的合法权益,承诺妥善处理利益相关方的投诉。利益相关方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情况,请求解决问题。有关投诉的管辖、受理、管理、审查、移送、调查、答复,参照举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廉政督察部是指公司的廉政督察部或下属成员企业承担廉政督察职能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平台,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和各参股企业遵照或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廉政督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